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更好地實施農戶科學儲糧專項,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國發〔2009〕25號)精神,依據《“十二五”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規劃》(發改經貿〔2011〕587號)要求,在總結專項建設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遵循農戶自愿申請、共同出資的原則,采取中央投資補助、地方財政資金補助和農戶自籌相結合的投資方式。嚴格控制單倉造價。
加快建立技術服務體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農戶科學儲糧的長效機制,將儲糧裝具推向市場。
第三條 專項建設的農戶標準化小型糧倉原則上每戶一套。對部分糧食主產區種糧大戶提出的建倉需求,可結合實際開展新型儲糧設施建設試點,重點建設一批示范性的小型鋼板筒倉。
第四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十二五”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規劃》和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和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和財政資金預算。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安排,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落實地方財政資金,并負責組織實施專項建設。
第二章 建設內容與資金籌措
第五條 專項的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為符合項目選點要求的農戶配置新型儲糧裝具(彩鋼板組合倉、鋼骨架矩形倉等,以下簡稱“糧倉”);為規模化生產的農戶和農場建設大容量儲糧裝具(以下簡稱“大農戶儲糧裝具”);建立農戶科學儲糧技術服務體系。
第六條 專項投資中,中央投資補助比例按30%左右掌握,省級財政資金補助原則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農戶自籌資金解決。有條件的地(市)、縣政府可以自愿安排部分地(市)、縣級財政資金補助。大農戶儲糧裝具投資構成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三章 實施條件
第七條 專項建設在自愿的基礎上優先安排在前期準備工作扎實、積極性高的產糧大縣,兼顧有需求的老、少、邊、窮等縣。項目縣的選擇要根據本省建設規劃,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項目的鄉鎮政府和行政村應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八條 東北地區(含內蒙古東部)參與項目的農戶,其常年儲糧數量應在5000公斤以上,其他地區應在1000公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請參加項目的農戶要與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并承諾所購糧倉不得轉讓或者變賣。
第四章 管理職責與程序
第九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項目監督檢查和項目實施后效果評估。
第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協調落實地方財政資金補助;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建立農戶科學儲糧技術服務體系。
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協助做好項目落實、監督檢查和驗收等工作。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報項目農戶的糧倉需求類型;負責與農戶簽訂項目補助協議,落實農戶配套資金;負責糧倉建設進度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農戶科學儲糧技術培訓;負責填報農戶檔案資料等。
第十一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7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方案以及地方財政資金補助安排意見(或承諾函)以正式文件報送國家糧食局。每年年底前書面報告專項建設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糧倉供貨商或施工企業需通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供貨商或施工企業的選擇要滿足本省項目布點和實施的實際需要,盡量方便運輸,方便農民提貨,節省成本費用。對質量優、成本低、服務好、誠實守信的中標企業,在完成中標合同后可按規定優先選用。中標供貨商或施工企業名單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簽約后1個月內書面報送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五章 設計施工與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專項擬建糧倉應符合《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LS/T8005-2009)的各項要求,并采用經國家糧食局審查鑒定的標準化設計圖紙。專項所建糧倉要按照要求進行統一標識(詳見附件1)。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需要對已通過鑒定的標準化倉型進行修改、完善的,應向國家糧食局提出申請進行審查鑒定。擬采用糧倉的倉型確定后,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有關規格型號、性能指標和核定造價(概算)等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各地必須按照確定的標準圖紙組織招標建設。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指定相關科研機構作為全國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總體技術支持單位,協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糧倉標準和技術規范,設計通用圖集,審核倉型及造價,對專項建設進行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驗收抽查。同時,根據農戶需求情況對糧倉及技術裝備進行改進、完善、配套和創新,不斷適應農戶需要。
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托總體技術支持單位,或在總體技術支持單位協調下選定一家糧食科研設計單位作為本省(區、市)專項建設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本省(區、市)專項的技術服務等工作,與糧食倉儲企業等建立省、地(市)、縣三級農戶科學儲糧技術服務體系。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與專項技術支持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
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需選定一家監理單位,負責糧倉制造和安裝等質量監理。
第十六條 年度下達的單倉造價為最高控制價,通過招標如有節余,應全部用于增加農戶規模,不得減少地方財政資金補助比例。國家糧食局可根據原材料、勞動力及運輸成本變化情況,適時對單倉造價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供貨或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簽訂的施工或供貨合同和標準化設計圖紙組織施工、生產和供貨,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務和技術指導。供貨或施工單位應對所供糧倉統一編號,按農戶登記,以備檢查;并按照專項統一標識要求,對所供糧倉刷涂(張貼)永久性統一標識。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農戶科學儲糧專項資金按項目專賬管理,專項資金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能按時到位且影響專項整體實施的,取消該省(區、市)當年的建設計劃。農戶自籌資金的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為保證專項實施,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當安排部分裝具設計、監理、技術服務等項目實施所需的相關費用,所安排的費用由地方財政資金解決。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項目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對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省份,一經發現,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將不再安排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計劃。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糧食局紀檢監察部門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省(區、市)糧食系統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了解項目實施情況,配合做好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專項實行受益公示制。項目縣應對受益農戶和補助金額等在鄉鎮或村范圍內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項目縣應按要求對糧倉進行登記、編號,建立農戶儲糧新建糧倉檔案。檔案使用國家糧食局統一編制的軟件填寫、匯總、上報。檔案內容包括: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糧倉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合同編號等。
第二十四條 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到逐戶現場檢查,監督工程建設質量和技術服務工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進度實行季度報告制度。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季末5日前將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報送國家糧食局(詳見附件2)。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糧倉供貨或施工單位招標情況、制造和安裝進度、技術服務開展情況等。國家糧食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購置、技術服務等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需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貨任務,或施工、設備質量存在較大問題的中標企業,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責任外,取消其三年內參與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及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驗收與總結
第二十八條 專項具備驗收的基本條件為:糧倉性能指標符合《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糧倉全部逐戶到位并投入使用,能夠滿足農戶安全儲糧需要,項目資金按要求辦理結算和竣工決算,建立完整的專項糧倉電子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專項驗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縣級驗收
縣級驗收由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必須做到逐戶現場驗收。原則上,應于年底前完成專項建設任務,并于來年第一季度末完成縣級驗收,同時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報驗收申請報告及農戶科學儲糧專項驗收報批表。驗收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情況、驗收結果、資金使用情況等內容,并提報農戶電子檔案(詳見附件3)。對于驗收不合格的糧倉,應責成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整改。
(二)省級驗收
省級驗收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地(市)級糧食部門,采取隨機抽查方式對全部項目縣實行現場驗收,抽查數量原則上為實施項目農戶總數的1%-5%。省級驗收后要形成書面驗收結論。
省級驗收主要包括專項計劃完成情況、成本控制與資金管理、技術服務體系建立情況、糧食減損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省級驗收完成后,以省為單位向國家糧食局報送驗收總結報告。
項目縣未按要求完成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糧倉檔案管理軟件信息錄入工作的,不得通過省級驗收。
(三)國家糧食局抽查驗收
國家糧食局在專項建設期內隨時督查,并在省級驗收完成后組織抽查驗收。
第三十條 各級驗收后要形成專項工作總結,對專項建設做出效果評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按時完成專項建設任務且效果顯著的省級、地(市)級和縣級糧食局,由國家糧食局給予表彰。對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由國家糧食局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建議,要求調整投資計劃和收回中央投資補助,并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投資計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省(區、市)專項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