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綿陽農資批發市場達到示范市場標準,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資批發市場是指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市場范圍內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細 則 第四條 農資批發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第五條 本市場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 第六條 本市場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市場內治安、消防、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的監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負責市場內給排水、用電等設施的設置、維護和更新,并保證相關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三)、協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四)、定期對經營戶進行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在經營戶中開展文明經商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本市場設置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并在市場內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 第八條 本市場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加強對場內銷售農資產品的檢測。查驗農資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資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檢測不合格者禁止入場交易。 第九條 對市場內以“總代理”、“總經銷”、“特約經銷”、“廠家直銷”、“專營專賣”等名義進行經營的,應當查驗經營者取得的權利人授權證書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本市場應當與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管理。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第三章 經 營 管 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依法自主決定農資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 第十二條 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內各項管理制度、文明經商; (二)、按照合同確定的地點或者區域經營,禁止零攤、邊攤占道經營; (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依法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四)、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五)、履行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因所售農副產品質量或者提供服務不合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農資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等產品; (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資產品。 第十五條 市場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資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資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 督 管 理 第十六條 市場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農貿市場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本市場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侵占、破壞農資批發市場場地、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者賠償損失,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出租、轉租市場店鋪的,責令改正,市場管理方有權收回商鋪另行安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示之日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