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國家《農資產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產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在產品經銷過程中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產品,采取禁止銷售措施,以減輕危害,消除影響,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 二、根據消費者申訴、舉報、市場檢查以及社會各界信息來源等,對涉嫌不合格產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產品,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抽檢確認后,由執法部門通知產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對未售出的有害產品進行妥善處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三、下列產品為不合格產品,產品經營者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種子、農藥、獸藥、化肥等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誘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七)、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四、市場開辦者應該對市場內經營的農資產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農資產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農資產品退市查處的相關工作。對已作出退市決定的產品,市場開辦者應作好記錄,并報工商部門備案。 |